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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溢价投资合同中如约定投资方享有版权,可视为资方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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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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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溢价投资合同中如约定投资方享有版权,可视为投资方享有影片署名权
具备了此种身份,意味着投资人享有控制影片发行的权利:任何人对影片的发行,无论是院线还是网络均应先获得其授权;任何未获得其授权的行为均视为对其权利的侵犯。故此,除了与投资收益权有关的追责方式外,投资方还可以基于版权方身份有效制衡转让方。该种制衡可以促使转让方基于商业而非法律考虑主动解除与投资方的合同,投资方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也可实现退还投资款的目的。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合同仅约定投资方对影片按投资比例享有版权而未对署名权作出约定,即只要没明确排除投资方的署名权,在约定享有版权的前提下可视为投资方享有影片署名权。因为版权中包含有署名权。鉴于此,投资方有权要求转让方为自己署名。而依据行业惯例,投资方通常署名为联合出品方或出品人,故而在影片未完片之前,投资方可致函转让方,表达对自己在片中署名的要求;如转让方在院线公映中未给投资方署名,则转让方构成违约,且该种违约存在明显过错。